法律分析:
(一)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员工受派遣单位指派至用工单位参加实际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发放绩效、加班费、相关福利等,实质上为事实劳动关系,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不认为是劳动关系,部分认为是劳务关系,部分认为是雇佣关系,以下简称非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章节进行调整。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保数额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劳动者,不能约定排除劳动者权益及双方的连带责任。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合作关系,如发生争议适用民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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