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者将要成立保证合同却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的合同,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第一,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第三,主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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