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没有国家统一规定。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但基本补偿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2、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进行档案和补贴;
3、奖励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搬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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