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提前退休政策
残疾人提前退休政策是50年代开始,我国建立劳工制度以后一贯的政策: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早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并经过社保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或工龄满15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或工龄满15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经济发达省市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上述第二条就是包括了地方残疾人或残疾军人;应说地方残疾人要在二级以上,残疾军人要在六级以上才有可能提早退休。劳动鉴定是由社保局指定时间、地点的(一般就是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鉴定时可以看到的精神疾患、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癌症患者、残疾人等等同堂分科室专业医生的劳动能力鉴定。
此外,国家没有专门对残疾人有提前退休政策,可以参照的是病退,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男50,女45周岁退休,和你一,二级残疾没有关系,残疾是由残联鉴定的,不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你需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出具诊断结果,再到设区一级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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