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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情形?

2024-05-08 来源:易榕旅网

施工单位如果擅自违约解除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约定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建议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要细化,对双方每一种违约行为均应由相应的违约惩罚规定;

2、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方有完全赔偿的义务,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称预期利润,即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将可获得的利益。

赔偿损失当然还包括其他直接损失,比如已经投入工程的费用,如临时设施建造费用、现场人员管理费用、以及因施工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房屋合同欺诈赔偿标准

合同欺诈,仍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围,适用民法典等规定,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合同后的可预期利益损失。

《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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