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