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范围、资格和最低限额。发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认购或募集的股本总额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还需制订公司章程,并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此外,发起人中过半数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法律分析
(一)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二)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与要求:最新年份的变化和应注意的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与要求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在最新年份的变化下。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发起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法人实体。其次,发起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的稳定经营。此外,发起人还需要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公司。在最新年份的变化中,还需要注意政策和法规的更新,以确保符合最新的要求。因此,作为发起人,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遵守各项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发起人的资格与要求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问题。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法人实体。此外,发起人还应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并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为发起人,需密切关注法规变化,遵守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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