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资格;没收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
⒈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⑴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⑵没有主观故意的;
⒉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⒊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⑴货值金额巨大的;
⑵销售的劣药,属于特殊药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孕产妇用药品、婴幼儿及儿童用药品的;
⑶销售的一般劣药,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⑷出于主观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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