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不一定有效。详情如下:
1、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建立在夫妻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或欺诈,协议将无效;
2、在协议中,只能约定双方的全部财产,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如果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也无效;
3、协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4、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但是,这样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之后,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