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 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一) 劳动合同期满 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直至交满15年为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依然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劳动者选择继续留在单位,单位继续使用他们,此时,他们应当签订劳务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原来的用人单位变成了接受劳务成果方,员工变成了提供劳务方,单位按照劳务量给予相应货币,不再具有缴纳社保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应该怎样继续缴费呢?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缴费方式。这就需要劳动者具体去咨询当地的社保局,以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2.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延长5年缴费或者未延长缴费,累计缴费仍未足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行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买满15年后就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3.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取出养老保险储蓄金这里分两种情况:1)如果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延长缴费5年依然累计不足15年的,劳动者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也可以选择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经过延长缴费5年后,仍让累计不足15年,劳动者不想一次性缴足也不想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当地社保局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取出养老保险储蓄金。这里建议参保时间较长的准退休劳动者谨慎选择,不要轻易取出养老保险储蓄金,因为依法退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时,只能将个人账户部分(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退回。统筹部分(企业代个人缴纳的部分)无法退回。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到了,但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没交齐的情形,一共有续保,弃保,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去各地的社保机构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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