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
(1)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局公告送达的单据,有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夫妻双方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是合法登记过的夫妻,两人已经领取过结婚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二)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三)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必须可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四)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已经确定好财务分割协议,子女赡养协议,以及其他离婚相关事宜;
(五)要求离婚的两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户口是当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六)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亲自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提供证件原件,且所有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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