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002年9月,他在骑自行车时受伤,右手腕部肌腱断裂并导致神经损伤,右手自腕部以下功能丧失。同年11月初,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残疾保险金”索赔,保险公司认定其伤残程度符合伤残标准第五级,并按照保险条款赔付1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虽然严格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字面”标准理解,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人性化的理赔结果。因此,本案中,保
法律分析
在1998年12月,周先生向**人寿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万元的终身保险,并且还附加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2002年9月19日晚,被保险人周先生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被地面的玻璃划伤右手腕部,当即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急诊,由于伤势较严重,造成右腕部肌腱断裂和神经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伤口愈合,但右手自腕部以下功能丧失。
【理赔结果】
2002年11月初周先生提出“残疾保险金”索赔,因根据条款规定自出险至索赔时未满180天,故请被保险人于2003年3月20日提出正式申请,**人寿本着人性化的原则,认定其因意外导致的残疾程度符合伤残标准第五级,按保险条款约定赔付残疾保险金1万元(此类伤残赔付标准为保额的20%),合同继续有效。
【点评】
本案中,周先生的伤残程度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字面”标准理解,严格说尚未达到“机能完全丧失”,但事实上,被保险人的右手机能虽未完全丧失,但从其支配神经的程度来看,其右手机能已无恢复的可能,不能正常发挥任何作用,保留右手更多的是出于美观考虑。
保险理赔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保障和权益,因此,理赔人员在具体的个案操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条款约定来判定责任归属,也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犯僵化的教条主义。此案的理赔结果充分体现了保险赔付人性化的一面。
另外,鉴定伤残程度需有一个“等待期”,通常为180天。这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具体的说明。
拓展延伸
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并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处理,被保险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证明、医疗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拒绝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被保险人的合理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处理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结语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条款规定。本案中,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充分体现了保险赔付人性化的一面。同时,在鉴定伤残程度时,还需要有一个等待期,以避免理赔人员主观臆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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