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用地,是不能改变科研用途的。只能用于科学研究,禁止用于非科研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科技研究用地是指用以各种文化教育,单独科学研究,勘察,设计方案,推广应用,科普等的用地。归属于基本建设用地中的公共事业管理与公共文化服务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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