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程序分为三种情况: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且军人要求离婚、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且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在这些情况下,军内调解是必须的,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婚姻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否则不得出具证明。
法律分析
起诉军人离婚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军人离婚程序需要经过军内调解或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申请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需先进行军内调解。而对于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军人要求离婚需要经过政治机关调解并获得对方同意,或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需要军人同意或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政治机关才可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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