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工程合同的程序包括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的效力需由法院确认。解除建筑工程合同时,工程款的结算可根据约定的计价标准或方法进行,如无约定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要求修复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否则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
一、单方面解除工程合同的程序
单方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后,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严重违约的,而出现违约又无法协商处理时,守约方就会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相关的工程款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以如下结算工程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即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若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单方解除工程建设合同需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后生效。如对解除合同效力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对于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可按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或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结算。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应修复,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否则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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