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不得由法人担任,而非上述三类公司的法人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然而,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法律分析
1、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2、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
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人代表在一般的私人企业是可以担任财务的负责人的,法人代表在整个公司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是一个公司工作的核心指导,在一些国企或者是事业单位中,有规定会计人员不得事领导人的亲属等担任,所以根据法理,领导人自己自然也是不可以担任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其财务负责人不得由法人担任,根据相关法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出纳工作。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可以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允许法人代表兼任财务负责人。然而,在国企或事业单位中,由于禁止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也就意味着领导人本人也不应担任该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