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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强拆是违法行为

2020-01-24 来源:易榕旅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多个部门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同时,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严格追究违规动用警力、停水停电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等行为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有关领导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有限。行政强征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中仍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已经命令禁止。

强行征地拆迁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其中随意动用警力,停水、停电、阻断交通、“株连”、“偷拆”等方式已经被明令禁止。被拆迁户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强拆和强征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强拆是指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当事人进行房屋征收或征用的行为;而强征则是指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返还其合法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拆或强征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执行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强拆和强征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权。在遇到强拆和强征行为时,当事人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多个部门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同时,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明确规定了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违规动用警力、停水、停电、阻断交通、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相关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虽然强拆、强征的适用范围有局限,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行政强拆已经不再被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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