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童工的年龄限制以及违反规定会受到的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在单位或个人处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和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同时,对于雇佣童工者会受到的处罚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一、童工的年龄限制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在单位或个人处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和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二、雇佣童工者会受到的处罚
《使用童工处罚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根据法律对童工年龄的规定,我们对于未满16岁是童工么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单位不得与我们16周岁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就算是签署了劳动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为了能让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请各用人单位主动拒绝雇佣童工,没有雇佣就没有伤害。
拓展延伸
童工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为了保障儿童权益,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童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打击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童工行为包括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允许未成年人从事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未按规定登记录用未成年人就业等。对于这些行为,我国政府已经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并明确规定加重罚款三倍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不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以免违法行为。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童工现象的发生,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结语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在单位或个人处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和儿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同时,根据《使用童工处罚标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允许童工从事劳动、介绍童工就业或出具假证明的行为都会受到罚款等处罚。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童工,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