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中,不管肇事者是否有赔偿能力,如果肇事者或者其保险公司没有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再由肇事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进行赔偿。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责任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