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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罪追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2020-10-10 来源:易榕旅网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效规定及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认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情节不同对应的追诉时效也不同。发卡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逾期款项时,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有效催收。防范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不使用伪造、虚假身份的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并在催收时表达还款意向,协商还款方案。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有追诉期,但由于犯罪情节不同,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不同,自然追诉期也不一样。

1、犯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追诉时效是5年;

2、若可能被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0年;

3、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

4、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认定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随着信用卡功能的发展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不断渗透,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诈骗罪也成为高发罪名。防范信用卡诈骗罪,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不使用伪造、虚假身份骗领、作废、冒用的信用卡、不随意出借信用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内还款、严格把控欠款本金、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恶意透支,银行催收时要表达出还款意向,协商还款方案。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发卡银行对逾期催收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防范信用卡诈骗罪,如不使用伪造、虚假身份的信用卡,不随意出借信用卡,及时还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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