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只有取得所有权或相应价值两个选项。离婚诉讼的审判实践中,鉴于各种实际情况,不乏夫妻双方无法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在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为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一,对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更为公平,但竞价并非只能以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为前提。双方经济条件有一定差距,但均同意通过竞价决定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准许。如夫妻双方对竞价后的价值分割补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数额时,也应当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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