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后您可以要求男方配合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由男方名字或者夫妻双方名字变更为您的名字。如果男方不配合办理,您可以准备起诉状、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法院提起离婚财产纠纷,并要求男方给配合您办理过户手续。
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的时间,而且可以约定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间只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等待冷静期间,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此时一方或者双方还是可以进行反悔的。
所以也可以考虑通过起诉,调解离婚。如果男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