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对以被告XXX合同诈骗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友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庭审。
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人在XXXX刑诉[2008]31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无异议,但辩护人对被告人XX向XXx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不能证明被告人XX向XXx借款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欺诈,并占有其钱财不还的非法目的。从本案被告人刘*青的口供中本律师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x和XXx认识并交往已经有二,三年了,被告人XX陆续向XX多次借钱,只是这最后的一次(07年10月20日)借的4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由此可以确信被告人XXx和XXx以前借款无论是正常利息借款还是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都已经还清。所以这次借款时彼此之间是信任的,被告人XX在口供也表明借来的钱目的是用于周转的,本来是要还的。本律师们相信被告人XX的供述是真实的内心表露。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XX当然知道欠高利贷的后果是怎样的;二是被告人作口供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内心充满恐惧和担心,并且已经对合同诈骗坦白认罪。这时的供述应该是当时向XXx借钱时真实心境。由此可见,被告人XX并没有非法占有XXx钱财的目的。这仅仅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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