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文字、符号、图形等书面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合同、遗嘱、加工合同所附的图纸等。2.字典、词典以及其他著作或注释中引用的有明确出处的书面例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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