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北京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鉴定七级赔偿标准时候怎样规定的?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北京市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中规定: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河北省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66个月、六级54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8个月、九级20个月、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二、烟台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烟台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需要赔偿受伤的员工九个月的工资费用。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烟台九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7个月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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