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条规定,根据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公()社戒/社康决字[]第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下列单位指导、协助:
工作站联系电话: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享有以下权益: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经二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人员仍不愿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的,可决定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乡镇(街道)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各执壹份。
工作站负责人:签名(加盖镇乡办场公章)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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