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一级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