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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走私罪多久能判刑?

2020-05-27 来源:易榕旅网

走私罪案件的一般流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检察、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公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在我国,走私罪案件一般会在五个月的时间内进行宣判。当人民法院受理开庭之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宣判,如果因为刑事案件情节过于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的审判时间,如果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可以申请延长三个月。

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侦查权一般由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机关侦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与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接到案件后,将对现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包括三个阶段:侦查阶段(拘留和逮捕两种)、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一般刑事案件最迟不超过五个月宣判,如果是特殊情况的话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的审判时间,如案情过于复杂。

无论是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还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都有着法定的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时候,都应当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如果是超过审理期限没有审结完毕的,可以经过法定的程序报请有关机关予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拓展延伸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走私罪的审判程序也有着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走私罪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然而,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情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延长或缩短审理期限。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进行重新审理的,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重新审理。

走私罪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谨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判。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于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坚定态度和不懈努力。

结语

走私罪案件一般五个月宣判,但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刑事案件一般流程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时,都应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并可经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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