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章的工伤保州斗磨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册斗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章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销配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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