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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4条原文解释

2021-04-19 来源:易榕旅网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物主可以为了制止他人侵害其不动产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是关于不动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物主在保护不动产权时的措施和限制条件。首先,物主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他人侵害其不动产权,例如加装围墙、铁门等防护设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过度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物主在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这是因为,依据国家法律,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部门,具有调解、协调、执法等职能,物主通知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最后,如果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物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物主采取措施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主在采取措施时疏忽或过度,造成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采取必要措施时,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必要的?不必要的行为包括过度干涉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擅自打穿邻居的墙壁、摧毁邻里之间的围墙等,这些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物主应当选择其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584条对于不动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规定了必要措施的限制条件。物主在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当注意不去干涉他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害。如果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物主可以为了制止他人侵害其不动产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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