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股东派生诉讼的发起人不是股东,而是代表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而股东直接诉讼的发起人是股东本人。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股东的个人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对股东性权利的侵害,股东通过这类诉讼获得的利益不属于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诉权本质上是一种自利性权利。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上的诉权,而实体上的诉权属于公司
法律分析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发起人不是股东,而是代表股东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股东直接诉讼的发起人是股东本人。原因是不同的。虽然股东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股东的个人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权利。股东个人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主张和实现的权利,如分配权、股份认购权、表决记录权等。股东的公司权利是指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利,如投资收益权等。根据与公司成员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自身对股东性权利的侵害。公司因法律原因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权是股东对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权利,应当是共同利益的权利,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即使这类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这类诉讼获得的利益也不属于公司。因此,诉权本质上是一种自利性权利。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投资者的身份;另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身份。两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个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后者只有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后才能发生。但是,直接诉讼的依据是单一的,即直接诉讼权只来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投资者的身份。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都是侵权的受害人,但公司是直接受害人,股东是间接受害人。原告股东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个人股东是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上的诉权,而实体上的诉权属于公司,即形式上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相互分离。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胜诉的利益也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原告股东败诉的,不仅原告股东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且本案的判决对公司具有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以同样的理由提起派生诉讼,公司主管部门也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形式上的诉权与实质上的诉权融为一体。无论原告胜诉或败诉,所有利益和非利益均属于原告股东,而不属于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拓展延伸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股东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公司权利两类。
个人权利是指股东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股东的姓名、住所、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在公司的章程中,通常会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等。
公司权利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以及公司的分红、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在公司的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管理方式和组织结构等。
股东权利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股东的权益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发起人、诉讼性质和诉权性质。股东派生诉讼的发起人是代表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诉讼性质是监督和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诉权性质是共同利益的权利。股东直接诉讼的发起人是股东本人,诉讼性质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诉权性质是自利性权利。两者诉权性质不同,但均与股东权利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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