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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