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可能要承担许多风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做出前,各地法院一般都判定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致害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原车主在车辆交付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并非万事大吉,仍有一定的风险。
可能承受的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通过登记只能找到原车主,若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必须要定期年检、缴纳交强险,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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