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偿还,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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