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而且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并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如果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一条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