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回收离婚证。还需要准备的证明是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再婚是指已婚人员在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通过国家正规法律途径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形成新家庭的行为。和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都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再婚需要携带离婚证或判决书,婚姻登记人员审核后出具结婚证。根据《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他们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解除的,他们的离婚证明(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由中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2、离婚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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