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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工伤责任划分与解决方法

2021-12-25 来源:易榕旅网

工地工伤责任划分及建筑工地工伤赔偿范围:工伤保险无过失原则下,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有过错,受害者都可获得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并根据伤残等级支付补偿金。购买建筑工人工伤保险需要提交工程合同等材料,办理程序简便,即时办理。正确理解和运用无过失原则对于工伤预防、职工安全和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一、工地的工伤责任划分

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时对所发生的事故是不追究过失原则,也就是说即或有过错也应该遵循无过失补偿。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获得规定标准的补偿,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是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那么,是不是“无过错原则”就等于没有责任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无过错”是对工伤情形认定后的待遇赔偿,无过错赔偿不意味着对事故发生的免责。能否得到工伤赔偿,关键是要区分伤亡事故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所致。如果属于前者就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行为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事故中“无过错原则”,对于加强工伤预防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工地工伤有哪些赔偿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康复费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每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还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怎么买

(一)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某某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问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结语

工地工伤责任划分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即使有过错也应该得到补偿。无过失责任指劳动者在事故中非故意行为所致,应得到规定标准的赔偿。然而,无过失赔偿并不意味着免责,事故责任仍需界定。建筑工地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购买建筑工人工伤保险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后即可办理,办理时限较为迅速。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责任划分原则对于加强工伤预防、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以及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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