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员的处分需要根据事情的性质、后果、影响而定。党员属于一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的成员,如果这名党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性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党内纪律的规定,那么,这名党员因为这一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性的处罚,还必须同时接受党内的纪律处分。党员与非党员的根本区别是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一员,决不能与普通群众混为一谈。党员的特殊性,体现在思想上、行动上自我要求更高,在规矩意识、纪律要求上标准把握更严,而绝不是在待遇要求、个人利益上搞特殊。作为普通党员,应当学会正视自己党员身份的“特殊性”,一心一意听党话,坚定信念跟党走。党员身份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身为党员,应该始终有一种“身份意识”,把自己与普通群众区别来开。但这种“身份意识”,绝不是对群众的高高在上,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特殊化,而是从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的更严要求。有些言论,群众可以说,但党员不能说;有些事情,群众可以做,但党员不能做;有些错误,群众可以犯,但党员决不能犯。正是在这些特殊的高标准中,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模范性和带头作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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