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韩村乡、陈庄乡、徐留高乡、商林乡、段村乡、张村乡、临河乡、小平王乡、十五级乡、垒头乡、南河头乡、西城乡、本斋回族乡。
到2020年,定州、辛集、三河、霸州、迁安、任丘、正定等发展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努力建成京津冀城市群特色节点城市。
20—50万人口城市(27个):晋州市、新乐市、遵化市、涿州市、高碑店市、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深州市、南宫市、沙河市、武安市、平泉县、玉田县、滦县、固安县、香河县、故城县、安平县、威县、清河县、宁晋县、永年县、磁县、大名县、涉县、魏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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