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拥有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共享劳动成果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自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等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如何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等形式。具体的法人类型取决于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在确定法人身份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注册登记情况、组织章程、经营活动等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人责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法律监督。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的结果。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的结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等形式。具体的法人类型取决于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人责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法律监督。因此,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需要综合考虑注册登记情况、组织章程、经营活动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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