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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期是否指最后出勤时间?

2022-10-10 来源:易榕旅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离职日是最后工作日,申请日期是提交辞职书的当天。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已解除的合同文本需保存至少2年备查。

法律分析

是的,离职日就是你实际工作到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请日期就是提交辞职书的当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离职日期与最后工作日是否一致?

离职日期与最后工作日通常是一致的,它们指的是员工在公司离职时的最后一天工作的日期。离职日期是指员工正式离开公司的日期,通常是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经过一定的通知期后确定的日期。而最后工作日则是指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即最后一天出勤的日期。在大多数情况下,离职日期与最后工作日是相同的,即员工在最后一天出勤后正式离开公司。然而,有时候也可能存在离职日期与最后工作日有所差异的情况,例如员工可能在最后一天出勤后还需要进行一些交接工作或完成离职手续。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公司政策和员工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日是指员工实际工作到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而申请日期则是提交辞职书的当天。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年备查。离职日期与最后工作日通常一致,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政策和员工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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