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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和一般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2021-07-07 来源:易榕旅网

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和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

法律分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和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三、集资诈骗和诈骗罪的区别

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和处罚力度等方面。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集资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是非法集资,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诈骗财物。

集资诈骗通常采用虚构项目、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手段,编造虚假事实,使受害者相信自己的投资会获得高额回报,从而自愿投入资金。而诈骗罪则通常采用欺骗、谎言等手段,使受害者相信自己已经失去了某种重要的东西,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才能恢复,从而被迫支付费用或者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等。

在处罚力度方面,集资诈骗的处罚力度通常比诈骗罪更严格。因为集资诈骗涉及到的资金往往更大,涉及到的受害者也更多,所以警方和法院对集资诈骗的打击力度也更大。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和诈骗罪在犯罪目的、犯罪手段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罪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结语

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虽然它们都涉及非法占有和欺诈行为,但它们的目的、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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