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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