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无绝对,管辖权异议成立,需要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原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异议是一定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冲突中,原告选择哪里起诉,先受理的法院具有优先的管辖权,除非管辖地区有困难或者法定的不能审理的情况出现,不然,异议是没有希望的。
一、离婚纠纷管辖异议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对受诉法院有管辖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未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做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审查后,受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会做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还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异地被起诉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异地被起诉,要提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符合管辖权异议的提请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要符合管辖权异议的提请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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