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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如何解决分割问题?

2022-05-09 来源:易榕旅网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参照夫妻财产分割规定,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成为司法惯例。根据双方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份额,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份共有,赠与和索取财物可根据情况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考虑男女关系、经济关系、贡献度、同居程度和时间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归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参照夫妻财产分割规定,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已成为司法惯例。根据当事人在财产取得过程中的资助、辅助性劳动和生活帮助等因素,可确定收入或财产的归属。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按份取得的可按份共有。对于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索取财物的情况,可酌情返还。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严重未治愈的疾病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经济帮助。综上所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综合考虑男女关系、经济关系、贡献度、同居程度和时间等因素,并遵循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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