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交通肇事罪中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无证驾驶且涉嫌肇事逃逸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会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的驾驶者会处以非常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以及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无证驾驶且涉嫌肇事逃逸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是什么?
1、责任认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损害赔偿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责任
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中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都是性质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将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的交通秩序治安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出现这两种行为的驾驶者是会处以非常严厉的处罚的,因为这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拓展延伸
肇事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逃离现场,导致后续处理无法进行的违法行为。
如果肇事逃逸,将会受到以下法律责任:
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会被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 记分: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记12分。
3. 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被受害人起诉请求赔偿损失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肇事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责任的追究。
结语
无论是否无证驾驶,只要肇事逃逸且涉嫌肇事逃逸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不仅会加重处罚,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任何驾驶者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免承担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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