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同时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传或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缺席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缺席审理,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25日公布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资料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情况书面证明材料有其一证明材料即可。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缺席的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院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住址材料,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或补充的,法院将依法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或拘传。请注意,以上结论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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