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实际存续期间,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而背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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