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在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降温费等名目的夏季防暑降温补助,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高温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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