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应在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应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则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那么这些孩子应该在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结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应在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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